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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qq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4/6/9 5:24:08
东莞独创1名法官2名陪审员模式解决制度诟病-陪审员制度

东莞独创1名法官2名陪审员模式解决制度诟病|陪审员制度|陪审员_新闻资讯

  东莞 陪审不再作陪衬


  一名法官加两名陪审员,平等阅卷、参审、表决


  核心阅读


  人口户籍比严重倒挂,市民社会发育早,案多人少、法官人均结案数连续6年居广东之首,这迫使东莞较早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创新。如何真正破解“陪而不审”?东莞独创“1+2”陪审模式,保障人民陪审员享受与法官平等的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而面对当前陪审制度的“软肋”,一些探索也尚待实践检验。


  不久前的一天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一桩未成年人抢劫致死案在这里审理。穿灰色T恤的“瘦老头”李强基和两名身着黑色法袍的法官并排坐在审判席上,低头翻着案卷,不时摘下老花镜,抬头看看嫌疑人。


  “几个外地孩子,都是十六七岁,说要出去弄点钱,去抢摩托车;人家反抗,这几个孩子拿出刀就捅,捅了四刀,致人死亡。”短短一个小时,他对案情已经心中有数。“过一会,还要跟法官合议,按照三个人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定判决结果。所以,要是他们两个想法有分歧,我这一票就很关键啰。”李强基又一次跟记者强调,别看他60多岁了,但在市纪委工作了几十年,当了4年陪审员,对法律非常熟稔。


  在东莞,像李强基这样的“人民陪审员”,现有226人,未来还会不断扩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倍增计划”,全省两年内将新增人民陪审员3700名。不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行以来,陪审变成了“陪衬”,引来不少诟病。


  聘而能“陪”


  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对陪审员进行补贴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实践,能弥补法官知识结构的欠缺,更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广东省高院政治部地方干部处处长陈东茹说。然而,好制度在实践中却不免走了样。有的地方,聘请的人民陪审员素质差,缺乏基本的参审能力。还有的地方,人民陪审员被看成可有可无,即使“用”,也是请来签个字就拍屁股走人。


  制度的落实,需要物质基础来加以保障。记者了解到,为杜绝“聘而不用”,东莞中院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尹振宇表示,东莞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建立人民陪审员补贴台账制度,每月对陪审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为确保聘而能“陪”,东莞中院每年组织一次考评。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的,当年考核直接记为不称职。而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即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如今,大量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已成为东莞两级四家法院的常态,陪审率逐年提升。2013年,该市三家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共计陪审案件16643宗,占当年普通程序案件总量的98.87%;中院层面,刑一庭去年陪审率达到92.3%。


  在东莞市第二法院厚街法庭,人民陪审员吴金媛对案件陪审印象深刻——审判席上,除了审判长位置坐着法官外,其余两位均为人民陪审员,这便是该院改变以往“两名法官加一名陪审员”的习惯组合,首创的“1+2”陪审新模式。2013年,该院采取“1+2”陪审模式的案件为370宗。


  “由于两人陪审,参与案件审理程度高,感觉责任更重大。”吴金媛说,这一新模式的优势在于:人民陪审员在人数上可以多于法官,避免了把陪审员当“摆设”。“让更多陪审员参与到审判中,去影响身边的社会群众,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东莞市第二法院审管办主任谭国洪表示。


  陪而能“审”


  完善参审机制,保障陪审员享受与法官平等的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


  “国土局的行政决定,到底有没有损害到你的实际利益?”在东莞市第二法院一桩行政诉讼案中,李强基当庭的关键一问,问得原告村民哑口无言。


  原来,该村民指鹿为马,在国土部门搞错的情况下,将一块原不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办理了土地证。之后国土局经过重新调查核实,又注销了该证。该村民一气之下,将国土局告上法庭,最终被法院驳回。


  像李强基一样,陪审员不光“陪”,还要能“审”。“实现这一点,一靠素质,‘他能审’;二靠机制,‘让他审’。”尹振宇的归纳干练而清晰。


  东莞注重邀请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士参审,并把陪审员的学习培训推向常态化。226名人民陪审员中教师、医生、心理学家等占了一半以上。


  “为此我们打破了两个限制:一是户籍限制,经常居住在东莞,具备履职的现实条件和能力的公民,均可参加选任;二是辖区限制,各个基层法院均可在全市范围内选任人民陪审员。另外,我们还积极向工厂企业,行业协会、工会、居委会、学校等单位发出邀请。这样,一是保障了专家型陪审员的选任,二是确保陪审员的工作能得到所在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尹振宇说。


  2011年,“绝望母亲”韩群凤溺子案备受关注。该案人民陪审员钟柏茂是东莞市妇幼保健院的副院长,他以自己的专业工作背景,为韩群凤案发时精神状况认定及被害人病情方面提供了专业支持和参考。2012年轰动一时的东莞中堂“毒腊肠”案中,人民陪审员李恒是东莞莞城人民医院放射科的主任医师,对相关食品的危害性证据认定提供了科学、合理的专业参考。


  参审机制的完善,是确保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的核心。开庭前5天,通知人民陪审员到法院阅卷,了解案情;法官有指引义务,将案件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进行必要的说明;庭审阶段,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向当事人发问,确保庭审阶段充分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实施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双向评审”,就书记员庭前是否按时通知参审及阅卷、法官是否准时开庭、庭审时是否让其就案件的事实进行发问、合议让其充分发表意见等情况,让人民陪审员也当起监督员,向庭室反馈意见;鼓励人民陪审员独立开展工作,例如开展有关调研,找到当事双方做调解工作……记者注意到,这一系列程序,都写入了“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成为有制度保障的习惯性做法。


  审而能“了”


  只要两名陪审员不同意,法官就得按照陪审员的意见办


  人民陪审员陪了,也审了,但他们的意见能否被采纳,有没有话语权?东莞市可园中学教导处副主任张凤芳讲了一件自己参审的案件:


  一名包工头暗示手下人将上门讨债的债主打死,打手虽判了死缓,但对于该包工头,因为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明确指使”,法官主张判刑5年。张凤芳和另一名人民陪审员又仔细研究了案卷并实地调查,发现该包工头为人一向狡猾,他趁债主上门、双方发生冲突时叫手下人来“吃饭”,其实是“平事”,最终两人投的“重判票”决定了案件判决的结果。


  这件事让记者感觉到,人民陪审员不仅能参审,而且能“化事”。在案件评议阶段,为避免法官先入为主,由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法官才说话,并且所有的意见都如实记录在合议笔录中。


  出判决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并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对裁判共同负责。“表决都是严格的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谭国洪说,特别是在“1+2”中,哪怕法官的观点再强烈,只要两名人民陪审员不同意,最后也得按照陪审员的意见办。


  尹振宇表示,目前,该院保障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的各项举措有的还停留在强调、要求、做法等层面,而且相对比较散。“下一步准备对招聘、培训、考核等各环节进行梳理,形成一整套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实操手册。”


  记者注意到,目前在全国层面,对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化建设都相对薄弱,例如就哪些案件需要引入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应具备哪些硬性条件、如何考核等,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更加明确细化的统一规范,造成各地水平参差不齐。对此,有专家建议,破解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一些地方探索,可在充分论证和试验的基础上,上升为法律规定。(本报记者 贺林平)


2014年06月09日10:33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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