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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qq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3/26 6:49:14
浙大副校长车祸涉案司机状告杭州交警案开审

浙大副校长车祸涉案司机状告杭州交警案开审|浙大副校长车祸案_新闻资讯

  据新华社电 由于对杭州交警支队在“浙江大学副校长车祸案”的责任认定存在异议,安徽歙县籍货车司机汪国财起诉杭州交警支队绕城公路大队。3月25日上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


  2014年6月12日,在杭州绕城公路,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驾驶奥迪车与大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吴平死亡、汪国财受伤及双方车辆、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同年9月,杭州交警部门认定,吴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另一方货车司机汪国财承担次要责任,货车因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上路行驶,罚款200元;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罚款2000元,这两个因素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事故的严重程度。


  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被告认定原告超载率为32.24%是根据其单方称重过磅结果所确定,过磅录像未反映卸木材、磅码单形成过程,原告有理由质疑称重过程的真实性,且过磅所得的重量与原告提交的高速收费站载明重量53吨的超载率为30%以下是不一致的,而超载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对原告的处罚幅度;程序违法,被告对木材进行称重过磅未通知原告到场确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重新鉴定仍委托了同一家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扣留原告车辆运载的木材未办理相应的扣留手续,未出示扣留凭证等。


  被告辩称对原告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的机动车违法事实的认定,是通过法定的鉴定程序对该专业性问题予以确认。而超载事实和超载率的认定,则主要由运载木材的称重过磅、对原告及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及司法鉴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相互印证,而称重过磅仅是一般的事故调查程序,并未明文规定需通知当事人到场,故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充分,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原标题:浙大副校长车祸涉案司机状告杭州交警案开庭审理)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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