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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qq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6/11 7:51:36
从死缓到无期 中移动原党组书记张春江获准减刑

从死缓到无期 中移动原党组书记张春江获准减刑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位居副部级的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副总裁张春江因受贿746万于2011年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日前张春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张春江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北京市高院于2014年11月裁定将张春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1958年出生的张春江业于北京邮电大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裁。2009年12月26日,经中央纪委证实,张春江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后被移送至司法机关。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09年,张春江在担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业务、追要欠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万余元。


  2011年7月2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春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春江放弃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1年8月22日裁定对张春江的判决予以核准,送达后即交付执行。公安部秦城监狱以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7月25日经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审核,报送北京市高院审理。


  北京市高院于2014年8月26日正式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北京市高院认为,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2014年11月,法院裁定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解读:张春江减刑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延伸阅读


  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因受贿1263万元,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2012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市高院近日裁定,将宋晨光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同样因受贿746万被判死缓的中移动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也获市高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据了解,两人赃款已经全部追缴。


  现年62岁的宋晨光目前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利用担任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江西省宜春市市长、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徐涛等18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获取商品销售代理权、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1263万余元。


  法院认为,宋晨光具有索贿情节,应严惩。鉴于其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2年4月27日,山东省泰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宋晨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院经复核,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予以核准。


  在服刑两年后,公安部秦城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对此案进行审理。


  市高院审理查明,宋晨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据此,法院决定将罪犯宋晨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责任编辑:un658)
2015-06-11 10:33:17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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