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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qq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6/23 21:31:34 王林与邹勇委托购酒纠纷案二审 法庭未宣判
南都讯 今日(23日)上午9时,邹勇与王林有关委托“购酒纠纷案”在江西省高院二审开庭。法庭并未当庭宣判。邹勇及王林两人均未出庭。
该案萍乡中院曾于去年9月一审开庭审理,邹勇当时诉请法院判令王林返还1840万元的酒款及424多万元的利息损失。今年4月3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邹勇与王林之间委托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委托事项已经完成,邹勇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撑,驳回了邹勇的诉讼请求,邹勇不服提起上诉。
参加庭审人士介绍,二审中,法庭归纳了双方争议的三个方面的焦点,即邹勇与王林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王林交付的酒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邹勇要求返还酒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但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该案一审曾于2014年9月在萍乡市中院开庭。萍乡市中院一审认定,此案是委托合同纠纷,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王林并非酒类经营者,其亦是向其他主体购买白酒后交付给邹勇,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同时,鉴于邹勇在王林家中饮用本案所涉白酒时,对其品质赞不绝口,王林提出可以3000元每瓶的价格帮其购买该白酒,在此情况下,邹勇仍然要王林为其购酒,应视为其对该酒价格的同意。邹勇称本意是购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王林提出明确要求,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王林家饮用的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而且邹勇将王林帮其购买的白酒饮用了一部分,双方之间的委托事项实际已经完成,因此邹勇提出要求王林返还酒款和利息损失的诉请不能成立。
庭审在江西省高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共持续两个多小时,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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