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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qq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7/9 6:05:40
最高检发布第六批案例 规范指导案件追诉-最高检-案件追诉

最高检发布第六批案例 规范指导案件追诉|最高检|案件追诉|规范_新闻资讯

  新京报快讯 (记者张媛) 杀人犯逃了20年,已经过了20年追诉时效,还要不要再追诉?9日上午,最高检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核准追诉案件作出具体规范指导。


  这些案例中,既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核准追诉的案例,也有对真诚悔罪、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获得被害方谅解的犯罪分子不再追诉的案例。其中,有一起核准追诉的入室抢劫杀人案发生在1989年,被害人妻儿因案发时受到惊吓患上了精神病,当地群众也表示此案造成了恐慌。而不核准追诉的一起杀人案是妻子因遭殴打杀死了丈夫,带着1岁的儿子逃跑,结果被拐卖,儿子长大后求亲友们不再追究责任。


  我国刑法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四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期限,原则上只要超过上述期限,对相应犯罪就不再追诉。但是一些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犯罪,仍然对社会安全有一定现实影响的,法律特别规定,经过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应当报请最高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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