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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qq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7/14 16:29:58
河南法官按照上级指导判错案 案件翻案后被追责-错案

河南法官按照上级指导判错案 案件翻案后被追责|错案|冤假错案_新闻资讯

  长江新闻记者赵智伟 发自河南周口


  “我母亲已经是干了30多年的老法官了,她认为已经尽心尽责地把这起案件公平公正地进行了判决,心里根本没有想到会出现这样的结果。”6月30日,谈到自己的法官母亲王桂荣时,周口律师赵帅对长江新闻记者说。


  13年前,王桂荣作为河南周口市川汇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庭长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后来,随着河南省政法委的强势介入,案件出现了反转。


  随后,河南省政法委对这起案件强力追责,多名参与该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均被处分,但只有一审主审法官王桂荣受到了实际的刑罚追究。


  王桂荣案也因此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引发业界大讨论。作为这起问责事件中刑罚最重的办案人员,等待二审的法官王桂荣等待了4年也没有答案。


  二次公诉,中院定分


  据王桂荣回忆,2002年6月18日,周口市检察院就一起土地诈骗案向川汇区法院提起公诉。


  当时,由于诈骗土地这类案件在整个周口地区还属于新型案件,川汇区法院受理后,院领导“非常重视”,决定让她担任审判长,和另外两名副庭长组成合议庭一起审理这个案子。


  时任刑事庭庭长的王桂荣,此时已干了19年法官,任刑事庭庭长也已4年有余。


  川汇区法院在一个多月后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但就在正式下判之前,川汇区检察院撤诉,理由是事实证据发生了变化。


  2002年9月13日,川汇区检察院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公诉,川汇区法院再次受理了此案。以王桂荣为代表的合议庭成员认为此案较复杂、疑难,在开庭审理前,专门向院长提出了让审委会参加旁听的建议。院领导表示同意,并在开庭时召集了旁听。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拟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向审委会进行了汇报。


  据王桂荣所反映的情况,当时审委会讨论中发生了重大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构罪、如果构罪定何罪、既遂还是未遂。于是,举棋不定时,川汇区法院以书面形式连同卷宗一并向周口中院进行了请示。


  周口中院对此做出了书面答复,称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按王桂荣的说法,因为中院答复时在诈骗罪后未注明“未遂”,为了慎重起见,合议庭再次请示中院,中院答复未注明“未遂”即表示“既遂”。


  合议庭据此向审委会汇报。经审委会讨论决定,2003年1月9日,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此后,被告上诉,周口中院经书面审理后,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的申诉随后也被驳回。


  这起经过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上级法院指导下审理的案件,最终以周口中院的一纸维持原判的裁定文书,暂时告一段落。


  政法委强势介入


  不料,案件在四年后突然大反转。促成翻转的原因,据南方周末报道,是被告人母亲此后赴京上访后,河南省政法委在2007年4月接到中央政法委交办的案件,并亲自督办此案。


  首先是案件很快进入再审环节。2007年5月14日,周口中院以“院长发现”为由对这起诈骗案进行了再审。这回,案件一审的五个关键证人全部做出了与之前相反的证言。


  另据河南省公安厅出具的指纹鉴定书显示,经鉴定,三份土地使用证均非原案被告具体办理。一个多月后,周口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


  长江新闻记者查询获悉,时任河南省公安厅刑科所声纹文检室高级工程师路冬梅对该案的证据鉴定起了重要作用。


  时隔半年,周口中院以同一理由对案件进行二次再审。这次再审直接以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为由,撤销原无罪判决,改判无罪。用王桂荣的话说,是做出了“绝对无罪判决”。而该案中原来的两名“受害人”则分别获刑。


  “为什么会出现两次无罪判决?第一次再审未开庭审理,法院被认为是给自己留余地,在河南省政法委责令下,再次宣告被告人无罪。”南方周末引述周口政法界某知情人士的话说。


  伴随案件翻转的,还有严厉的追责。


  案件督办的同时,河南省政法委还对该案的所有参与人进行了调查。周口市、川汇区触及此案的多名公、检、法办案人员均被追究和处理。


  据长江新闻记者获悉,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原刑警大队大队长王某被撤职处分,该分局警官方某、刘某等被立案侦查。


  检察院方面,原川汇区检察院起诉科长司某亦被立案侦查。已退休的川汇区检察院原检察长郭某由于“随意表态”,“对造成错案负有一定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被周口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接受司法调查。该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批捕干警也不同程度受到处分。


  在法院方面,原周口中院某领导被追究责任,原川汇区法院的某副院长、副庭长均受到警告、记过等处分。


  与其他被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不同的是,该案一审主审法官王桂荣在2007年7月9日,被移送至漯河市舞阳县检察院立案侦查。作为所有参与此案办理的公、检、法三机关中唯一被实质追究刑责的人,“刑拘在逃”的王桂荣直到四年后才向检察院“投案自首”。


  舞阳县法院认为,王桂荣对证据审查不严格,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定罪证据中存在的矛盾和所谓的“三无”证据未发现并合理排除,向审委会和市中院作出的请示是误导且直接导致上级做出错误决定。


  据南方周末报道称,漯河市中院一位了解此案的法官说,当时几乎没人愿意接受这个案子,在上面的压力下才开庭审理。舞阳县法院最终“顶着压力”,以玩忽职守罪判了王桂荣一年零九个月。


  其实作为一名法官,手中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只有我们自己心知肚明。虽然王桂荣被判刑已过去数年,但是如今这一纸刑事判决书呈现在我们面前时,仍让我们这些小小的刑事法官们有些不寒而栗。


  ——湖南益阳一法官


  追责的标尺


  去年底,王桂荣给河南高院的《情况反映》中说,周口中院再审当年的诈骗案时,以联合专案组公检法一体化办案模式,“代替诉讼环节的法定程序”。


  王桂荣认为,自己是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做出的判决,而“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服从”,以此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至于后来周口中院的再审,王桂荣认为“证人翻供”是出现了新的证据,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亦不应当被追责。


  近日,王桂荣案的一审判决书在网络平台上被推出并广泛传播,引起舆论的热议,许多法官对她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时也对自身的处境表示忧虑。


  法官断错案,固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面对王桂荣案的判决书,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冤案需要追责,这点无可厚非,但冤案追责背后的标尺何在?


  与王桂荣案案发原因类似的是,河北法官马瑞芝也是因判决后因“案件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遭检查机关以“滥用职权罪”起诉。另一起案例是,广东的法官莫兆军在判决后,当事人服毒自杀,结果莫被控玩忽职守罪。


  据《南风窗》引述律师杨学林的话说:“甘肃法官蔺宏彬落马后,所在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交审委会讨论的比例大幅攀升,一些法官被吓得不敢依法独立履职,动辄把案件交给不参加庭审活动的审委会”。相比之下,王桂荣三次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令法官更不知所措。


  比王桂荣幸运的是,马瑞芝和莫兆军先后被宣告无罪。虽然已经坐了一年九个月的牢(2013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但王桂荣所期盼的二审目前仍无定论。


  “如果说结果一天不出来,就有一丝希望,一旦结果出来,维持原判,一家就塌了。但人还得活,我还要劝她,作为几十年的老法官,我母亲至今仍相信法律,坚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赵帅说。


  链接


  


  ▶马瑞芝案


  2009年7月,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法庭法官马瑞芝承办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经主管审判的侯云瑞庭长批示,马瑞芝把调解书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


  三个月后,案外人柴英芝(系民间借贷案中被告人的前妻)上访,认为原、被告串通做假案,转移财产。


  为平息上访,唐山市中级法院 “以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法庭庭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再审。2011年8月31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检察院为平息上访人继续上访,将马瑞芝法官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2012年10月19日由抚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的唯一理由是“明知没有管辖权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该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


  ▶莫兆军案


  2001年9月27日,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状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经审理,莫兆军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


  2001年11月14日中午,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


  2001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传唤冯志雄、李兆兴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坤石等人所写,后二人分别被四会市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


  2002年10月22日,法官莫兆军被四会市检察院刑拘,同年11月4日被逮捕,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


  长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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