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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qq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7/16 10:44:16
刑法修正案二审征听 民间联署再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刑法修正案二审征听 民间联署再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财经》记者 吴珊/文】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此版草案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并未被采纳。


  有行动者发起联署活动,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民间声音,最终将“嫖宿幼女罪”在《刑法》中删除。联署截至7月31日晚24点,收集的所有签名将连同建议信打印邮寄给全国人大法工委。


  “草案并未采纳此前多名委员及民间声音呼吁的取消‘嫖宿幼女罪’,对此我们深感遗憾。”联署发起人肖美丽在建议信中写道。


  2013年,最高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就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但也相当于认可幼女的“卖淫女”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极大侮辱。“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同年最高法等四部门曾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提出,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去年以来,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已基本不再使用,全国人大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已有积极信号。


  ”今年3月,孙晓梅在“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曾说。期间发布了《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呼吁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填补法律法规制度空白。


  嫖宿幼女罪该不该被废止被法律界称为“近二十年来最大的法律争议”。


  法学专家曾指出,1997年新《刑法》的修订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里单列出来,初衷是为了保护这部分从事性工作的幼女,甚至是和幼女发生性交易行为的打工者,但没有意识到嫖宿幼女罪这项罪名存在严重的漏洞。


  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规定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嫖宿幼女”把幼女当作了“失足妇女”,这个罪名出现在刑法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不是“强奸罪”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按照现行刑法,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法律人士指出,这也带来“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量刑上的冲突,由于嫖宿幼女罪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过往一旦发生嫖宿幼女事件,皆按照“嫖宿幼女罪”进行判罚,如发生在2009年的贵州习水案,当事十余名孩子被强迫卖淫,并与嫖宿者发生性行为,最后法院判罚仍按照嫖宿幼女罪定罪。


  按照中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


  孙晓梅表示:“但我国对性侵儿童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


  鉴于此,从2010年以来,孙晓梅多次提交“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甄砚、朱征夫等多年来也一直关注废除嫖宿幼女罪。“废除嫖宿幼女罪目前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只是个时间问题。”孙晓梅说。


(责任编辑:un659)
2015-07-16 22:21:42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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