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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qq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8/1 10:57:10
A股观察:近15年58家上市公司从未分红

A股观察:近15年58家上市公司从未分红

  过去15年大多数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较少,现金分红形式大于实质。


  价值投资既是监管层倡导的,也是广大投资者孜孜追求的,但是需要稳固的基础,基础之一即上市公司的分红实践。不少市场人士认为,股市投机心理的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不分红或分红较少。但是数据显示,这一认识不完全正确。截至目前,上市公司2014年年报已披露完毕,从2000年到2014年,A股不少公司进行了分红,并且现金分红的公司占比不断增加。


  第一,有分红的公司比例并不低。2000年65%的公司进行了分红。2003年分红公司占比是过去15年的最低值,但亦达到51%,之后这一比例不断上升。2009年之后,这一比例超过60%。2012年至2014年,分红公司占比分别为73%、75%和74%,表明大多数公司进行了分红。


  第二,有现金分红的公司比例呈现良好势头。2000年62%的公司有现金分红举措,之后出现下降,2005年仅39%的公司进行现金分红,之后这一比例不断上升,2007年超过50%,2011年为67%。2012年至2014年,有现金分红的公司占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2%、74%和72%,在分红的公司中,只有股票分红没有现金分红的公司占比分别为1%、1%、2%。自2007年以来,现金分红逐渐成为大多数公司的分红选择。


  既然这么多公司进行了分红,且现金分红的公司这么多,为何投资者不买账,上市公司仍备受诟病?我们发现,上市公司分红存在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现金分红的金额较少。过去15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平均值为每10股派1.56元(含税),最小值出现在2013年,为每10股派0.008元(含税),最大值出现在2012年,为每10股派64.19元(含税)。按每10股为一单位,各年现金分红的四分之一分位数为0.5元左右,四分之三分位数为2元左右,除了2010年和2011年,其它年度现金分红的中位数均为1元。过去15年,每10股现金分红大于10元的样本只有47个,大于5元的样本只有453个。这表明,大多数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较少,现金分红的形式大于实质。如果考虑到税收因素,投资者实际得到的现金分红更少。我们注意到,贵州茅台自2010年度开始,现金分红金额蝉联A股第一名,并远大于紧随其后的第二名,但是该股的个案意义大于普遍性意义。


  第二,股票分红中,转增股多于送股。股票分红有转增股和送股两种,前者来源于之前年度形成的资本公积,后者来源于当年的未分配利润。从严格意义上说,转增股不属于分红,因为资本公积可能来自于捐赠或资产评估增值,不一定来自于盈余公积。在过去15年,仅1个年度中转增股公司的数量小于100家,仅4个年度中送股公司的数量大于100家,各年转增股公司的数量均大于送股公司的数量。2014年,转增股公司有537家,而送股公司仅97家,前者是后者的5.5倍。


  第二,在分红的公司中,同时进行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的公司占比较小。2014年,分红公司中,仅26%的公司同时进行股票分红和现金分红。过去15年这一占比的最大值是36%,出现在2010年,最小值为13%,出现在2005年。现金分红金额较小,大多公司又不进行股票分红,造成了上市公司分红不力的印象。过去15年中,每年同时进行“送股+转增股+现金分红”形式发放红利的公司数均小于100家,最小值为21家,最大值为90家,2014年仅57家公司推行了这一分红形式。


  第四,一些公司连续多年没有分红。上市公司可能今年分红,明年不分红,或者连续两年分红,第三年不分红,均属正常现象。但是数据显示,58家公司在过去15年从未分红,33家公司在过去14年(2001年-2014年)从未分红,386家公司在过去15年中至少有10年没分红。这意味着,这些公司曾连续多年未推出任何回报投资者的举措。


  中国的A股市场仅20多年历史,A股发展中的问题,需用发展的眼光进行解决。为营造价值投资氛围,监管部门、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等方面需共同努力,改善上市公司的分红实践。


  首先,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红利税。从2013年开始,差别化红利税政策开始实施,投资者持有股票时间越长,红利税将越少,这有利于营造价值投资氛围,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现有红利税分档标准为1个月和1年,共3种税率。笔者认为,持股1个月到1年的,应以6个月为界划分为两档。这将循序渐进地引导投资者延长持股期限,培育价值投资理念。


  其次,对于连续5年未以任何形式分红的公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需进行提示,上市公司收到提示后,需对投资者说明不分红的理由,尽到解释义务。当然,快速发展中的公司将利润用于公司进一步发展,不分红也无可厚非。但如果上市公司以苹果为例,指出苹果曾连续17年没有分红,为本公司不分红开脱,笔者认为监管部门需对其进行窗口指导。


  再次,监管部门需适时出台措施,鼓励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在股票分红中增加送股比例,减少转增股比例。具体原因是,现金分红后,如果投资者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可以用分红资金买入该公司股票。送股意味着公司将现金红利转为资本金,投资者得到股票,公司替投资者做了买股决策。两者相比,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选择决定权,更符合投资者利益。


  最后,上市公司需在信息披露中履行善意提醒的义务。在牛市行情中,一些公司推出配股计划,允许现有股东按持股份额,以低于市场价格认购新发行股票。在上市公司未加说明的情况下,一些投资者误认为这是上市公司的分红举措。其实,配股属于再融资,而不是分红。上市公司今后推出配股计划时,可在信息披露中指出这一点。


(责任编辑:un659)
2015-08-01 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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