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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qq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10/30 5:41:35
电影促进法:一般题材剧本只需备案 无需审批

电影促进法:一般题材剧本只需备案 无需审批
人民网北京10月30日电(刘茸)今天起,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这部电影界人士一直千呼万唤的业内整体性法律的出台终于提上日程。

  据悉,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工作自2003年就已启动,原定于2004年形成初稿,却一直“难产”。直到2015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才通过这部法律的草案,并决定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在今天的会议上介绍,今年前9个月,我国电影票房已突破330亿元,银幕从2002年的不足2000块发展到2.9万块,电影产业总体规模去年已达到650亿元。

  谈及这部法律需要解决的、目前电影产业面临的问题,蔡赴朝表示,审批和制约因素较多,阻碍了产业发展,现亟需在制度层面“适度松绑”,但同时,电影市场秩序也还要进一步规范,“擅自拍摄放映电影、擅自举办电影节(展)等情况时有发生,有必要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他还表示,有必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加大对电影产业的引导、扶持力度,同时完善电影内容监管制度与措施,进一步发挥电影的正面导向作用。

  未新设行政审批 取消2项、下放5项

  从草案来看,法律未单独规定行政审批,而是取消了2项已有的行政审批:《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和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今后,电影拍摄只需申请《电影摄制许可证》,而一般题材的电影剧本只要对梗概进行备案,无需另行审批。

  电影活动方面,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5项权限均被下放。企业可以选择仍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申请,也可以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申请。

  不过,对于电影发行许可,只有国务院层级批准才能获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资格。

  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须经批准 未通过电影不得传播

  草案还要求,电影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禁止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公德等内容。

  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在境内的独立电影摄制活动也被禁止。“从事过损害我国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不被允许参与合作摄制电影。

  草案要求,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也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否则,可能遭到没收影片、吊销许可证、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等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需经有关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要如实统计收入 产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规划

  草案在规范产业发展方面还做出了其他规定,如要求执法部门依法保护相关知识产权,查处侵犯行为;电影院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

  草案还要求,政府应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加大对产业的投入力度和境外推广力度等。
(责任编辑:UN660)
2015-10-30 18:19:15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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