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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qq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11/7 9:20:07 释永信遭武僧实名举报 举报人曾涉拖欠工程款-少林寺主持遭举报-释永信
释永信遭武僧实名举报 举报人曾涉拖欠工程款|少林寺主持遭举报|释永信|释延鲁_新闻资讯 释延鲁
忙于举报昔日恩师的释延鲁,四个多月前还在应付一场金钱官司。
近日,九派新闻(微信号:cjrnews)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得了一份关于这场金钱官司的二审判决书。
九派新闻记者赵智伟
判决书显示,2007年12月21日,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团培训基地和湖北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是为了建设武僧团培训基地的演武厅工程。
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团培训基地的创办人和实际控制人正是近日带队进京实名举报释永信的前少林寺武僧团总教头释延鲁。
该协议约定工程建筑面积约7400平方米左右,竣工后按实际面积计算每平米820元,增减工程另外结算,包工包料。
工程于2009年6月6日竣工。2010年4月20日验收通过。决算时间为2010年5月28日。
总工程款为719.21098万元,德安公司郑州分公司同意扣减56.1712万元,并在结算报告上加盖了公章。项目经理夏端阳签字。武僧团培 训基地代表人郑世启在2010年6月总结算单上批注该工程竣工结算719.2109万元,应扣59.9109万元。应扣款双方主张相差3.7397万元。 双方协议同意最终结算为659.3万元。
最终原告总得工程款实际为649.3万元。与结算款相差10万元。这10万元被武僧团培训基地以混凝土款直接支付给了登封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这10万元工程款上。德安公司郑州分公司认为武僧团培训基地未付清工程款,因而成诉。
原审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德安公司郑州分公司)不认可最终结算。但原告方代表夏端阳在2010年6月14日填写了结算审批单,报被告(少林寺武僧团培训基地)签字付款,因此不予认可。
被告未取得原告书面同意且原告当庭对此不予认可,故不予采纳,应付10万元工程款。
最后,原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武僧团培训基地支付原告德安公司郑州分公司工程款1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一审宣判后少林寺武僧团培训基地不服。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少林寺武僧团培训基地认为已经支付了最终结算款 659.3万元,并不欠德安公司郑州分公司任何工程款。其中,向登封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的10万元是德安公司郑州分公司要求的。所以原判决向德安公 司郑州分公司支付10万元是错误的。
德安公司郑州分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少林寺武僧团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郑州中院)认为,德安公司郑州分公司为少林寺武僧团培训基地建设演武厅,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当事人应依据约定结算工程款。原审判决 依据有效证据确认双方结算工程款为659.3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认定。少林武僧团培训基地上诉称,工程款中的10万元是德安公司郑州分公司要求少林 寺武僧团培训基地直接给付给德安公司郑州分公司的供货商登封市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故少林武僧培训基地已经履行了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义务。
法院认为,少林寺武僧团培训基地就其主张并未提供其经德安公司郑州分公司授权向登封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的有效证据,且德安公 司郑州分公司对其向登封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不予认可,故少林寺武僧团培训基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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