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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qq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11/9 12:47:02
出租车改革征求意见今结束 专车或有3年过渡期-出租车-网约车

出租车改革征求意见今结束 专车或有3年过渡期|出租车|网约车|过渡期_新闻资讯

  原标题:“专车” 行业管理成焦点


  出租车改革征求意见今结束 专家建议:三年过渡传统转型专兼分开


  记者从交通部了解,今日,《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结束意见反馈。


  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运输服务司司长刘小明昨天表示,交通运输部将站在构建科学、合理、和谐的城市交通出行体系的角度,用包容开放的态度、改革创新的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认真研究所有意见和建议,汇集全社会的智慧,使出租车改革获得一个最大公约数,让老百姓有一个更为便捷、高效、畅通的出行环境。


  近日,交通部召集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21位交通规划、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就征求意见过程中比较集中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展开讨论。讨论内容主要集中在“专车”新业态的定义和发展现状、营运资质的规范以及地方试点和中央立法关系等方面。


  聚焦建议“专车”如何管理最受关注


  10月26日,交通部公布的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征求情况显示,前半个月共收到各类意见3220件,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10方面,包括传统出租车改革、专车标准、燃油补贴、驾驶员权益等。


  其中“专车是否该作为新业态纳入监管”、“网约车车辆条件和标准”两个问题,反馈数量占到总意见的36.6%,专车是否纳入出租车行业管理最受关注,占到两成左右。


  “专车”定义属运输类服务不是电信类


  对于“专车”等新业态的定义,暨南大学行政法学专业教授刘文静表示,“专车”提供的仍然是运输服务,跟传统出租汽车相比,只是叫车方式有了区别,“不管你通过互联网还是通过电话还是招手打到的车,最终提供的都是运输服务。”


  同济大学交通规划专业教授陈小鸿表示赞同:“‘专车’和传统出租车并没有根本的不同,只不过在现在这个技术条件下面,它能够提供一种更为高效的预约服务和更为及时的动态调度。”


  此外,深圳大学运输经济专业教授韩彪也表示,无论是以前的马车,还是后来的出租汽车、网约车,提供的核心服务没有改变,就是个性化的出行服务。只是乘车形式、交易方式会有变化,但是绝对改变不了出租服务的本质。


  今年上半年,滴滴在海淀法院审判的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在向法庭提供的证词里明确表示其服务的性质不属于电信类服务和商业类服务,而是属于运输类服务,而法院也据此作了审判。


  明晰责任“专车”应纳入行业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表示,目前的“专车”等新业态都是以营运为目的的,“首先你挣了钱,至于挣了100元还是10元,都改变不了营运性质。目前‘专车’跟出租车形式类似,司机接完第一单后会等着下一个订单,这跟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模式是类似的。作为乘客来讲,乘坐传统出租汽车可以提供正规发票,但是付钱乘坐专车也是购买运输服务,却没有即时的服务发票”。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程世东提出,驾驶员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其提供的运输服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那就应该是营运性质的,因此作为服务相关的要素——车辆、驾驶员等就应该纳入行业管理。


  有七成以上的意见认为,从保障运营安全和新老业态公平竞争考虑,应当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门槛应高于传统行业,如无犯罪、无酒驾、无吸毒、无参加邪教组织记录等。


  补位规定不能“让子弹飞一会儿”


  对于是中央先立法还是地方先试点,有专家认为,当前“专车”发展已经引发了社会稳定、乘客安全等一系列问题,行业管理部门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制定政策予以规范,十分必要。如果国家再不立法,而是“让子弹飞一会儿”,是政府不作为的表现。


  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参与深圳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方案制定工作的韩彪认为,如果交通运输部不出一个原则性的框架性政策,很多城市就不能有效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一个是有的地方需求不大,另外,有些地方也没有能力去搞”。所以如果有中央立法在前,对于地方政府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有很好的借鉴性,“中央立法设置好底线,地方政府在底线之上将有充分空间可以调整。”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中央立法没有问题,但应突出原则性底线性的规定。“确实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或者是消费者权利保护,可以做一个补位性的规定,把平台责任到底是什么说清楚。”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表示,不能沿用过去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传统出租车方式来管理新业态发展,对《管理办法》中如何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管理,以及第三方平台保险责任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细化。对新业态的管理,需要创新监管体系,在价格和准入上应当制定原则性的规定。


  近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发展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联合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10点修改意见里指出,应加强网络约租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多措施推动约租车平台探索全链条的信息保护机制。建立配套的责任保险机制,充分保障乘客人身安全。


  阶段进行三年过渡期专兼分开管理


  据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中心研究员吴飞介绍,为了照顾现实,可以确定为期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制定可行的改革时间表,让传统出租车企业有时间进行改制转型。过渡期要对兼职司机实行资质管理,对兼职车辆实行里程检测制度,确保出行质量和出行安全。


  过渡期应当实施分类管理,主要由约租车平台管理兼职司机和兼职性车辆,专职司机和专职性车辆保留由传统出租车企业继续经营。专职和兼职的区分标准可以通过大数据测算,由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公布,也叫“专兼分离、三年过渡”。


  此外,要推动出租车司机在过渡期及时转型、自主择业。禁止出租车企业通过各种格式条款约束出租车司机重新择业,减轻传统出租车司机转型中的负担。在暂行办法中应明确过渡期实施分类监管,向约租车平台发放专门的牌照,由约租车平台管理兼职司机和兼职性车辆。专职司机和专职性车辆由具有出租车行业牌照的企业继续经营。


  同时,过渡期鼓励约租车平台通过资本、技术或其他形式与传统出租车企业展开合作、并购,协助后者转型。过渡期促进传统出租车企业实施互联网+的战略,自建互联网信息平台或接入约租车平台。降低网络约租车进入门槛,鼓励多家约租车平台展开竞争。


  吴飞表示,“专兼分离”是一个新提法,专兼职划分,分类管理,承认并且保护兼职是撬动共享经济的核心。共享经济某种意义上就是兼职、自由职业、自己雇佣的发展的经济形态。


  回应质疑《管理办法》具有合法性


  目前,各个国家都在对“专车”等新业态进行立法研究和管理。但不少人质疑,国务院412号令是否适用于目前的“专车”等新业态。


  对此,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解释说,“传统出租汽车就分巡游式和预约式两类,过去的问题是预约出租汽车没有发展壮大起来,导致大家认为互联网平台下的网约车是一种新业态,但实质上它就是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


  此外,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王静也表示,经她充分论证,认为412号令就是交通运输部2014年关于出租车管理体制的上位法依据,从合法性来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客运管理处处长苏奎表示,正是因为现在的专车发展遇到了问题,乘客与司机、司机与平台的矛盾以及新老业态之间的矛盾等,在地方上已经开始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所以迫切需要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进行进一步的指导规范和管理。


  而吴飞表示,从法律性质上看,交通部应当明确将其拟发布的文件定位为行政指导性质的,不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文件。明确专车暂行办法的过渡性质,推动国务院尽快出台行政法规。将专车定名为网络约租车,使专车的称谓与国务院文件保持一致。


  同时,利用大数据,探索精细化治理方案;创新监管思路,着重事后监管,加重事后处罚;并利用价格机制引导运力合理分配,减少空车巡游,保护环境。


  文/记者李文姬制图/周建文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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