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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qq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11/25 8:27:21
河南杀人案被发回17年不重审 嫌犯曾被连审7夜-河南三门峡中院-河南杀人案

河南杀人案被发回17年不重审 嫌犯曾被连审7夜|河南三门峡中院|河南杀人案|高炎龙_新闻资讯

高炎龙以及他的看守所回忆录

  原标题:河南杀人案发回17年不重审 办案人被称作“永不锩刃的利剑”


  无界新闻刘虎


  一位名叫高炎龙的男子以抢劫杀人被判死缓,经由河南省高级法院发回后,17年未安排重审。


  无界新闻2015年11月18日独家披露河南省三门峡中级法院对一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注、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王玉虎强奸杀人案,20年不审不判,引起广泛关注。次日记者获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另有一起同类命案:一位名叫高炎龙的男子以抢劫杀人被判死缓,经由河南省高级法院发回后,17年未安排重审。


  2015年11月22日,高炎龙还向河南省高级法院、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三门峡市检察院、灵宝市公安局去信,冀望能让这个“沉睡不醒”的案件有一个结果。


  家属院里的午间命案


  1992年1月11日12时许,三门峡灵宝县(现为灵宝市)城关镇南街居委搬运社家属院发生一起命案,独自在家的老年妇女王桂兰非正常死亡,其手、面部有刀伤,头部有重度脑挫裂伤。


  数日后,灵宝警方人员远赴四川成都,抓捕了河南洛阳偃师市农村青年高炎龙。时年21岁的高炎龙做编织袋生意,案发当日上午曾到王桂兰家中,跟经营着一家日杂土产门市部的王桂兰之子董群灵结账。


  同年1月21日,高炎龙被灵宝县公安局(现灵宝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1月29日,经灵宝县检察院(现灵宝市检察院)批准,灵宝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逮捕高炎龙。


  随后3月14日,灵宝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26日,灵宝县检察院将案件报送三门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当年6月15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作出“三检刑起字(1992)第18号”起诉书,以高炎龙犯抢劫罪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高炎龙1992年1月11日12时许窜到王桂兰家,持匕首划割后者手、面部,并用匕首柄猛砸王头部致死,后抢走现金200余元。


  不过,此后四年时间里,三门峡中院先后四次将案件退回三门峡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直到1996年11月11日,三门峡中院开庭审理高炎龙“抢劫杀人”一案。


  开庭16天后,三门峡中院作出“(1996)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高炎龙否认作案,。法院认定,高炎龙因结算编织袋货款发 生矛盾,认为被害人之子董群灵少付200余元而心怀不满,身带猎刀到其家中找钱,与王桂兰发生矛盾,致其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炎龙目无国法,光天化 日之下持刀闯入他人住宅,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且犯罪情节严重,论罪当杀,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可依法酌情从轻判 处。”高炎龙因抢劫罪被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高炎龙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1998年1月21日,河南省高院作出“(1998)豫刑一终字第017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高炎龙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三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三门 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是年8月15日,“死囚”高炎龙被取保候审,从灵宝县看守所释放。


  此时,他已被羁押了6年7个多月。


  如今,距离河南省高院做出重审裁定已过去近18年,三门峡市中院并未开庭审理此案。案发时21岁的青年已经成了45岁的中年人。


  20多年前的审讯


  高炎龙如今住在河南洛阳偃师市府店镇双塔村二组的家中。2015年11月20日,他向无界新闻展示了自己手腕和生殖器上的伤疤:“这些都是当时留下的。”


  高炎龙的看守所回忆录。


  高炎龙称,1991年1月11日上午,他到过死者王桂兰家中,向董群灵讨要装运的编织袋尾款。“当初装运的是7500条编织袋,装回来几天后董 群灵说只有7100条,然后去他家看货、清点数量。后来发现也数不清了,就想了个两全的办法,折中按7300条计算付款。剩余的等介绍人来了再协商。”


  高炎龙说,董群灵表示同意,就结了260元钱,双方没有发生任何言语上的冲突。他随后要赶去成都,便离开王桂兰家乘公交车去灵宝火车站,然后买了12点多的火车票去西安,到达西安后再转火车往成都。“这些都有车票为证。我假如杀人了,根本没有时间坐上火车的。”


  到了成都,有同村人给他打电话,说河南的公安局正在找他。“我住这家的成都人说你要干了违法事就跑吧。我给他们说我没干,就给公安局打电话问什么事。”随后,成都金牛区的警察把他抓走,灵宝公安翌日赶到成都,把他带回灵宝。


  目前,网络上还有一篇题为《永不锩刃的利剑——记河南省灵宝市公安局尹庄派出所所长杨健》的“特别报道”。这篇发布于2008年8月、作者为灵宝市公安局宣传科的文章描述,杨健从警26年,“主办或参与侦破的经典案例不胜枚举;朱阳镇寺上村一家四口被杀案、窄口水库沉尸案、川口乡洼里村抢劫杀人案、尹庄村王尚华故意杀人案等各类案件2400余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1000余人,其中32人被处极刑。”该文还出现了跟高炎龙相关的内容:“在侦破涧东董老太太被砍数十刀致死的特大恶性案件中,杨健边吃胃药边提审嫌犯,接连七天七夜,高炎龙彻底被杨健的毅力摧跨了,跪地坦白了报复杀人的犯罪事实。”


  对此,高炎龙说:“就是他办的,说我报复杀人。他当时带队去的成都。”对于跪地的情节,高炎龙称:“是跪地求别打了。”


  “当时生不如死,实在无法忍受,就说是报复了董群灵的家人。”高炎龙说,“在讯问中他们说董的家人被伤了,说没啥事,他们还是重证据的。我也根本没想到是人命关天的事,单纯地认为董群灵的母亲会证明不是我伤害她的。”


  高炎龙称,转入看守所后再做提审时,他才知道董母被人所杀,就再也不敢承认是自己干的了。


  “想起就流泪”的17年


  “从释放到现在已经17年多了,一直没有哪个部门给我一个说法,一直没有解除取保候审。是罪?非罪?没有任何一个答复。”高炎龙展示了他羁押在看守所期间写的四大本日记。高炎龙说,这些日记只是一部份,更多的因为在里面经常调“号子”而丢失了。


  日记记载,在关押期间,他戴着刑具长达100多天,吃饭睡觉都是抱刑具而眠,身体十分虚弱。


  高炎龙说,在号子里自己是外地人,所以时常被当地人犯欺压、打骂,吃的被抢,物品被强占,家人送的钱也时常被人强花,受尽了无法言说的痛苦和折磨。


  他说,出来后才知道,父母为了给他在看守所“上账”,背井离乡,去登封少林寺扫地,每月挣50元、100元。“我母亲腿本来就有残疾,住的是废弃的破土窑,还要捡破烂。一呆就是将近十年,真是让人伤心欲绝。”


  出看守所时,高炎龙体重只有98斤,身体很差,经常生病,走一段路就浑身出汗。回家后生活靠姐姐资助。


  他去陪父亲扫了将近二个月的地。此后打算借钱买三轮车未果。他后来下煤矿、搞建筑,背后还被人议论是一个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每当夜深人静想起这些,就要流泪。”


  他决定为自己讨个公道。2000年时,他背着干粮去了郑州,也去到北京,递交了信访材料。今年10月,他再次前往北京,还去了省里的公检法机关。


  “在北京回来到了郑州,省公安厅接了材料,省法院记了情况让找中院,省检让找公安厅说是取保该找他们。”高炎龙说,去年他还委托了郑州的律师,让律师帮他催案。


  高炎龙聘请的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李红光律师介绍,从去年1月起,他数次前往办案机关交涉,三门峡中院表示已不归他们管,因为案件发回重审后当天就把案件退回给三门峡市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给灵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我去查档,不过至今也没有见到三门峡市检察院和灵宝市公安局保存的案件档案材料。”李红光律师说。


  高炎龙也找过几次灵宝市公安局。“他们说交给刑警队了,局长也一直说出差开会。找到刑警队,他们又说找公安局。我一直联系主管副局长邵中革,他可一直说忙。头次还让进公安局,后来不让进了。”


  怎么办?


  李红光律师认为,对于高炎龙案,三门峡中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再次组成新的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并在法定期限(第一审程序是1.5个月)内给一个明确、具体的裁决结果,但他们将案件退回了检察院,导致17年过去未果。“刑事诉讼法(96年)第165条明确规定,除非是检察院主动提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得再将案件退回检察院以补充侦查。换句话讲,检察院不要求补充侦查的,法院应当根据现有证据,独立依法审结案件。”


  李红光认为,即使法院是合法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也有时间限制,最长不得12个月。2014年1月至今,他们就此 案多次与检察院、灵宝市公安局进行交涉,多次递交书面《控告申诉状》、《监督申请》,并于2015年3月18日专门到灵宝公安局讨要说法,至今仍无果。


  2015年11月15日接受高炎龙委托的刘晓原律师称,高炎龙的一审判决书中,提到三门峡市检察院向三门峡中院提起公诉时间是1996年9月3日,但用来指控的却是1992年6月15日三检刑起字(1992)18号起诉书。三门峡中院查明的作案时间和工具,与三门峡市检察院查明的竟然不一致:法院查明的作案时间是1992年9月11日11点半左右,检察院则是1992年1月11日12点左右;作案工具,法院查明的是猎刀,检察院查明的是匕首。


  高炎龙称,两家所指的工具是同一把刀,这把刀是后来公安从他包中找出的,做过鉴定没有血迹。公安还对他当天穿的衣服做过鉴定,也没有血迹。


  刘晓原认为,在三门峡市检察院不再移送三门峡中院恢复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三门峡中院应当对这起案件做撤诉处理。


  2015年11月24日,对于此案如何处理,三门峡市中院新闻发言人王耀南,以及灵宝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邵中革,在电话中均未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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