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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hpmailer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5/12/14 10:07:30
媒体:这8名高官被判死缓后改了无期-刘志军减刑

媒体:这8名高官被判死缓后改了无期|刘志军减刑|死缓高官_新闻资讯

  原标题:这八名高官,死缓改了无期


  时间过得真快。作为十八大后受审的首批高官之一,刘志军的减刑通知都已经来了。


  结果并无震撼性,同普通罪犯一样,刘志军服刑期间并无故意犯罪,刑期将由死缓减为无期。


  减不减刑谁说了算呢?这里要先普及一个小姿势,正所谓“减不减,看表现”,因此,减刑的建议是由刑罚执行机关也就是监狱作出的,建议报给人民法 院后,法院会进行一段时间的公示并最终审理决定(知事注:公示区域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还将对提请减刑的案件提出检 察意见,这一意见也将成为法院作出决定的重要依据。


  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是“最低标准”。还有哪些情形可以作为减刑理由呢?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


  1、情形


  2、认罪悔罪


  3、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事实上,除了无故意犯罪之外,刘志军也有特殊表现——


  服刑期间,他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 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 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罪犯刘志军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下面先简单回顾一下刘志军当年获刑的原因。



  刘志军,曾任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曾是第十六、十七届中央委员。2011年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免去党组书记职务。2月15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免去其铁道部部长职务。2011年12月28日上午,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了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原铁道部部长刘志 军负主要责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另案一并处理。在2013年7月8日,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死缓。


  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梳理发现,同刘志军一样,近年来,还有如下七位部级干部被判处死缓,最终他们都减为无期徒刑。



  许宗衡,2005年6月至2009年6月任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2009年6月,许宗衡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2011年5月9日,河南省郑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绍基,广东省第十届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09年4月16日经中央纪委证实,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09年4月23日,广东省 政协常委会议决定免去陈绍基的省政协主席职务,并撤销其委员资格。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一中院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陈绍 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益,先后担任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副主任、证监会副主席、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2010年3月30日,王益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对收受贿赂1196万余元的指控表示认罪,被判死缓。



  陈同海,曾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国家计委副主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化董事长等职。2007年6月22日,因涉嫌受贿接受调 查。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犯受贿罪成立,贪污受贿的款项逾人民币1.9亿,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志华,北京市原副市长。 2008年10月18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志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9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 特别严重,应当适用死刑刑罚。但鉴于刘志华案发后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守业,海军原副司令员,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全国人大代表。2006年5月10日,王守业因贪污一亿六千万元人民币,被军事法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皮黔生,天津市委原常委、滨海新区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2009年6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双开。2010年8月1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皮黔生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来源:长安街知事






文章关键词:
刘志军减刑 死缓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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