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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hpmailer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6/1/16 11:03:58
这么多高官下海就不怕有期权腐败?

这么多高官下海就不怕有期权腐败? |公务员下海_新闻资讯

官员下海

  这么多高官下海,就不怕有期权腐败?


  2016-01-16 长安街知事


  撰文|心音 编辑|晓灵


  上任不到4个月就宣布辞职的山东省社保基金理事会股权管理总监(副厅级)夏芳晨,近日被传在一家保险企业找到“归宿”。夏芳晨此前负责社会基金,这次去保险公司担当高管,可谓“专业对口”。可是,正是这“专业对口”,却让不少人浮想联翩。


  世界那么大,很多人都想去看看,近年来,官场形势发生剧烈变化,当官走仕途不再让大家趋之若鹜,官员辞职现象也屡见不鲜。辞去公职,前往企业,不失为一种选择,此前金融系统也有先例:山西银监局局长刘晓勇,辞职后出任华润金融公司的总经理。年薪从10万元,一下跨越到百万级别,不少人羡慕他“跑步进入共产主义”。2015年初,证监会几位离职的官员也去了金融企业,比如周建南出任大成基金党委书记,王欧则跳槽到了中国投资公司……对于这些“专业对口”的官员,小伙伴们肯定会打个问号,“再就业”的岗位跟此前的工作关联密切,到底好事还是坏事?


  从“下海”官员的角度看,他们在某领域工作多年,见识广,了解深,在企业里继续“老本行”驾轻就熟,而且此前的积累或许还能帮他们大展宏图,不仅实现了个人价值,也能为企业和社会创造价值。如果不管三七二十一,都要求他们在新领域从头再来,不仅时间成本高,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何况CEO哪有那么好当,官员“再就业”失败的案例早已比比皆是。


  从吸引官员弃官加盟的企业看来,官员此前积累的经验、人脉和资源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将大大助力企业发展。2014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新闻发言人陈熙出任360公司副总裁,专门处理媒体关系,其处理公关事务上的能力和经验肯定为企业加分不少。同年,杭州市金融办党组书记俞胜法,被阿里巴巴挖去担任网络银行行长,马云应该也看中了他在金融办工作的特殊背景吧。


  既然供需双方都你情我愿,别人又有什么好非议的呢?


  然而,我国有着特殊的国情:很多官员在任时往往掌握着不小的行政权力。当他们进入同领域的企业后,很难说他们不会动用之前的关系和资源,在某些关键时刻为企业谋求便利。小伙伴们肯定听过“期权腐败”一词,有的领导干部在位时以权谋私,待离职后以各种形式兑现“回报”。当年,四川汉龙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被调查时就坦白,自己每介入一个新领域捞钱,公司高管名单中就会出现该领域的前官员:成都联交所原总裁、证监会期货部原副主任直至省里一些老领导“身边人”都被他网入其中。


  “期权腐败”不是中国特有,日本将这种行为称为“神仙下凡”:神仙下凡后还是神仙,不坐在神坛上不意味着不能左右神坛。


  那么问题来了,官员辞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自由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官员的职业选择应当得到尊重,其合法权利应予保护。但如何区分人才的正常流动和官员潜在的利益交换?这是公众都关心的问题,也是相关法律法规正在认真探讨解决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条规定就是为了不让“神仙下凡”。


  这条规定看似指向明确,但亦有费解之处,特别是如何界定“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引起社会各界热烈讨论:如果说管审批调到被审批企业算是直接相关,那原来在办公室、人事处、纪委工作的人调到被审批企业,算直接相关么?比如2015年浦东新区副区长丁磊离职,此前他曾在汽车行业工作数十年,2013年担任副区长后又分管高新技术。后来去职前往乐视,负责互联网汽车业务,副区长与汽车,从表面上看瓜葛不大,但细究其内容算不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呢?


  这样的疑问,更多地存在于基层公务员中。在公安局工作的,可不可以去外企负责安全?在网络管理部门工作的,可不可以跳槽到互联网企业?军工单位工作,可不可以没“解密”就去创业?这个问题的确让人头疼。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遍查我国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能给大家一个明确答复。对这个规定予以解释的宽严尺度,其实掌握在具体受理辞职申请的批准机关手里。曾参与公务员法起草的专家呼吁,从程序上对解释过程加以规范就尤为必要:先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加以明确;如果自己不清楚,则请示相关公务员主管部门。还有人认为,建立利益冲突的评估机制势在必行。


  小伙伴们或许还注意到一个问题,现在很多官员离职时都说自己去向未定,但往往不出几个月,就在企业现身,但因为离职手续都办完了,就算发现他的工作“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又能奈何?


  《公务员法》对此的规定是,由原机关组织或人事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等。发现问题的机关没有查处的权力,而负责查处的部门又没有发现的义务,这个规定有沦为“僵尸条款”之虞。


  所以,也有人建议,至少可以在“第一道关”上多做文章。这要求一方面准备辞职的公务员应当向主管部门自觉做出承诺,另一方面组织人事主管部门也应当对人员去向有所了解与跟踪,对于认为存在不应批准离职的情形,尚有严格把关调档、转人事关系等环节的可行手段来加以限制。


  特别渊博的小伙伴还介绍了一个新词:“旋转门”,即公务员脱离体制再就业。从全球范围来看,“旋转门”是各国政府都要面对的一道难题。这道门开得太大,腐败滋生,但一味紧闭,也会引发不小的副作用:一方面影响公务员的合理有序流动,会阻碍队伍本身的新陈代谢,不合适的人出不去,优秀的人进不来;另一方面,若公务员被身份或职位的僵化过度束缚,容易沾染职业官僚的沉沉暮气,既不利于增强政府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也不利于公务员个人的职业规划与价值实现。


  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tialnews)发现,法律职业相关规定或许可以提供一条解决途径。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并且,法律更进一步要求法官一旦“下海”,就不得再代理原任职法院审理的案件。类似的地区回避和从业期限限制的规定也出现在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中。


  此外,国外也有经验可循。美国为了防止“旋转门”行为不端,颁布了廉政法,规定新任和离职都需要进行财产申报,并接受舆论监督。许多政商钱权交易丑闻就是由媒体首先揭露出来的。有效的舆论监督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旋转门可能带来的腐败。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澎湃新闻、中国经济周刊、三联生活周刊、深圳商报等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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