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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6/4/3 6:02:09
解局: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哪些省份要动真格?

解局: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哪些省份要动真格?

  撰文 | 邹春霞 编辑 | 马宁


  “干部能上能下”,在很多人眼中,在过去很多年中,这简直就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和“遥远的梦想”啊!2015年7月,中央动了真格,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提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



  各地方反应如何呢?据政知局梳理,截至目前,至少有甘肃、浙江、青海、北京等15个省份已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不少省份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问责和调整的情形。


  动作最快的是甘肃


  反应最快的是甘肃省,2015年8月25日,中央规定印发一个月后,《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即正式印发。



  今年3月28日,《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对外发布,成为最新一个出台地方细则的省份。


  在十五个省份中,全文公布本地实施细则的并不多,只有甘肃、浙江、青海、宁夏、安徽、河北、北京等7个省份。四川、湖北仅有新闻报道,湖南已召开相关的视频培训会,却未公布细则内容。而天津、新疆、山西、云南、广西等省份,则是通过下级机关的学习贯彻显示该省份的实施细则已完成并出台。


  除上述省份外,吉林、福建等省份的实施细则正在推进。4月1日下午,福建省召开省委常委会,研究讨论的就是《福建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大部分省份都“加码”


  去年中央发布的《若干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情形以及调整的程序和方式。政知君将地方细则与中央规定对比发现,大部分省份在中央规定外新增了一些情形。


  最多的如浙江,在细化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的具体标准上,对应中央规定内容,结合本省实际,明确21种类型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湖北省的《实施意见》也提出了20种应当调整的情形,相比中央规定增加了一倍。而宁夏、青海、北京、四川也在中央基础上分别增加至18种、16种、13种、12种。仅甘肃、安徽调整情形总数与中央规定相同。


  除“能下”的10种情形外,中央《若干规定》还在此前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5种干部问责的情形。有些省份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仍有增加,北京、四川相较中央规定新增了3项,青海、安徽新增了2项。


  健康原因去职待遇仍保留


  政知君注意到,除了增加问责和调整情形外,地方出台的实施细也更注重实际问题。


  比如中央《若干规定》规定“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甘肃、宁夏均在上述规定中增加了调整后待遇情况的表述,明确“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


  北京将“进行调整”细化为“应当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职级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而安徽考虑干部的情绪问题,特别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写入这条规定。


  就此规定,浙江还特别就在重要岗位的干部作出说明,指出“在重要岗位的应根据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十八大后,因健康原因调整职务的比如海南省原省长蒋定之,他因健康原因调回老家江苏,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正部级)。去年3月,吉林省原副省长王化文(1957.3)也因“身体健康原因”辞去职务。



蒋定之

  另外,还有不少地方考虑地方实际在干部免职情形中新增了一条。北京、甘肃就规定:“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各省份什么样的干部得“下”?


  北京、宁夏:


  违规经商要问责


  北京、宁夏在中央规定的“裸官”之外,新增违规经商的内容。北京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宁夏也指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要调整。


  甘肃、河北:


  “妄议中央”的干部要调整


  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湖北省增加了“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放任不管”、“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内容;浙江新增“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等内容;河北新增“妄议中央、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或者投机钻营、拉帮结派、闹不团结的”等内容。在上述省份,干部发生此类问题会被调整。


  除了河北外,甘肃也在细则中写入“妄议中央”。甘肃的《实施细则》规定,“有信谣传谣、妄议中央,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为官不为、得过且过,纪律涣散、我行我素,盲目决策、好大喜功,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等不严不实表现的”应对有关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河北:


  未完成PM2.5指标或遭免职


  在生态保护等重点工作方面,河北提出“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者空气污染治理不力、连续两年未完成PM2.5年度下降指标任务的设区市,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干部可适用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予以免职或者降职。


  北京明确“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干部区分不同情况,追究其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终身追究责任。


  浙江也明确“履行生态建设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具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要对有关干部进行问责。


  宁夏、甘肃、青海:


  不执行民族政策要问责


  政知君发现,宁夏、甘肃、青海等地把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维护稳定等纪律要求,作为干部“下”的重要标准和依据。


  比如甘肃规定“违反《宪法》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不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导致发生重大事件,对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干部要问责。在青海,“理想信念动摇,尤其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等干部要被调整。


  宁夏在调整情形中列入“在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中,执行政策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的,或者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反应迟缓、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甘肃:


  未完成扶贫任务不提拔


  甘肃在《实施细则》中就“扶贫”单列一条规定,明确“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考核办法,对扶贫工作业绩突出的市(州)、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已脱贫的要提拔重用;扶贫任务未如期完成的,原则上暂不做工作调整。”


(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2016-04-03 08:10:51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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