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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6/8/17 12:21:55
观点:网络大V转发广告,文责须自负 - 网络大V,广告

观点:网络大V转发广告,文责须自负 - 网络大V,广告 - IT资讯

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表示,网络大V应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中国青年报》对2000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0.6%的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在转发广告时需对广告负责。

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明星代言违法广告,需承担连带责任,并在三年之内禁止代言。同时,广告法第44条明确,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可见,不管是明星在传统媒体代言广告,还是大V在网络上转发广告,均受广告法规制。换言之,一旦有大V在网络上转发违法广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

大V本是一种稀缺优质网络资源的象征,名人或机构若不对此多加珍惜、善加利用,不仅是对资源的浪费,更可能因其享有的舆论号召力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从这个意义来看,它与明星代言并无差异。

大V转发广告,实际上仍是一种商业活动,抛却其背后暗藏的商业利益不谈,该行为本身就应当遵循基本商业规则:真实无误。

因此,大V在转发广告之前,首先应做足功课,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产品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盲目发布广告,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相较于在传统媒体代言,大V在自媒体转发广告拥有更高的自主选择权,这就要求大V对自身言论负责。

目前,广告法中针对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规则仍有待细化。监管部门应加大督查力度,对违规者施行必要惩戒,才能为净化网络空间做出一份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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