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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6/9/1 12:33:01
慈善法今起施行:个人公开募捐被禁 朋友圈也不行

慈善法今起施行:个人公开募捐被禁 朋友圈也不行

  个人公开募捐被法律禁止。也就是说,如果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月1日开始,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开始正式施行,《慈善法》有哪些亮点?哪些法规将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近日,上海国际金融学院副院长、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等媒体进行了解读。


  降低慈善组织登记门槛

  《慈善法》第十条提出:“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马仲器解读称,《慈善法》颁布后,我国民间慈善社会组织的数量将出现大幅增长,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慈善法》从法律上降低了登记门槛,使得社会组织更容易取得合法身份。


  此前成立慈善组织不仅需要让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构”,还必须找到“业务主管单位”, 造成实际上的登记困难。而如今慈善组织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直接登记不再有法律障碍,改变了实施多年的社会组织“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个人不得公开募捐


  《慈善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这也意味着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民习惯在朋友圈发布求助或者募捐信息,这是否违法?对此,马仲器表示,首先要区分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的之间的区别。


  个人求助,指的是求助人为自己或者亲属、同事、朋友等有直接关系的人请求帮助,并获得资助,其属性为“私益慈善”,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而慈善组织开展的公开募捐等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被法律明确禁止的,是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有人在朋友圈或微博上发帖,以个人名义为山区贫困儿童募集学费,或者为陌生病人筹款治疗,这种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则被《慈善法》明令禁止。


  另外,《慈善法》不仅对发起慈善募捐主体身份有一定限制,对发布公募信息的网络渠道也需进行认证。《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8月22日,民政部发布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遴选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确定了入围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名单,共有13家。


  诈捐悔捐都将被追责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法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有出现规定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近年来,部分公众人物或企业组织为了 “博眼球”“赚口碑”公开宣布捐款,但获得社会美誉度后却不捐或少捐。有些组织在募集到捐款后,却挪为他用,并未用到公开募捐时承诺的用途。他们的行为,被称为“诈捐”“悔捐”和“诺而不捐”。马仲器表示,今后,此类“诈捐”或“诺而不捐”的行为将被追责。

  马仲器表示,捐款人在公开表达捐款意愿后就应当及时履行承诺,否则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但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就是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企业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例如企业破产、倒闭、资不抵债、捐赠人发生重大变故,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马仲器说。


  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这也是《慈善法》的另外一大亮点,首次明确了“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这一新慈善财产管理模式,由民政部门进行管理;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此前,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出台,将公益信托作为其中的重要章节。尽管《信托法》对公益信托早已做出定义,但经过十多年,公益信托始终没有得到大范围的推广,审批难是一个重要原因。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但该管理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有可能涉及教育、科技、文化、环保、卫生、体育等多部门,这就带来了实际上审批的难题,导致其无法真正落实,成为制约公益事业发展的瓶颈。


  对此,马仲器表示,以信托方式开展慈善活动具有一定优势,不仅无需申请法人登记,而且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工作团队,运营成本较低。另外,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更多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捐赠人的公益慈善意愿。在他看来,这一法律的出台,有望激活社会巨量的慈善资产。


  据了解,9月1日,国内已有首批慈善信托诞生。当天,国投泰康信托率先推出慈善信托,首批慈善信托分别是“国投泰康信托2016年国投慈善1号慈善信托”“国投泰康信托2016年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分别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合作,在“创新扶贫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肖武岗 UN845)
2016-09-01 21:54:06
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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