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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左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6/10/31 9:47:53 中国拟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开展义务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义务教育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璐)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至11月7日举行,会议将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修改稿增加了在民办学校中加强党的建设、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等新内容。
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此次修改稿中做了多个方面的修改。
此前,教育部曾建议,民办学校中的党组织在强化思想引领、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议增加民办学校党组织活动的内容。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规定:“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二审稿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此,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还提出,根据中央精神,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据此,三审稿修改了二审稿的上述条款,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在土地供应方面,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用地优惠。因此,三审稿提出:“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给土地。”
责任编辑:吴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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