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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delv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8/8/29 21:12:55
紫竹观点: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应属正当防卫!

8月27日,江苏昆山,一宝马车想抢自行车道行驶,并压白线逼停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宝马车主下车之后殴打电动车主,注意是单方面殴打而不是对打,然后回到车内驾驶室拿出砍刀直接当街砍杀电动车主,在砍人过程中因用力过猛,长刀不慎飞出被电动车主捡到然后被反杀身亡。如果简单的用几张图片来表达的话,大概是这个意思。





案情已经基本解释完了,看完了视频和图片你也应该了解怎么回事了,但是随后媒体的报道,却让整个社会疯狂的吐槽,激起了全社会的反感,因为就在群众讨论电动车主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时候,这些媒体是这么报道的。

法制晚报请来的“律师”称,该名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顶多因为并非蓄意杀人可以考虑轻判,乖乖,一下子就把电动车主给判为罪犯了,而且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个大罪。


而案发地昆山的检察院的通告里,则将宝马车主定义为受害人,电动车主定义为犯罪嫌疑人,案件性质定义为街头口角引发的持刀伤害。

这么离谱的言论,怎么可能不引发强烈的反感,视频就摆在那里,大家又不傻,这事顶多就是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里面徘徊,根本谈不上故意伤害。而实际上,电动车主应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属于防卫过当,更不应属于故意伤害。这里给大家提供一点法律材料当以后的备用子弹,也顺便给那些不负责任乱说话的法盲律师普普法。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首先,这件事里,电动车主是被侵害的一方,先是被多人围殴,然后又被刀砍,所以肯定是有理由进行自我防卫的,那么在法律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什么区别呢。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这个条文你看完了之后有什么感受,没错,这就是一款废条文,什么是必要限度这个根本无法定义,所以这款条文在实践中没有任何意义。按这个条文去解释,不管你怎么做,你都属于防卫过当,除非你能像警察那样直接控制住犯罪分子直接扭送派出所,这种事情概率几乎为0,要么你是潜伏的超人,要么就是这个犯罪分子眼瞎非找硬石头下手。

庆幸的是,我国法律,采用了无限防卫权来弥补这一漏洞,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权,

宝马车主是典型的持刀行凶,所以采取防卫行为造成宝马车主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这里还有一个漏洞,就是“正在进行”,这是一个重大的BUG,很多的防卫过当案件,都是依据这个“正在进行”进行判决的。

在中国“无限防卫权”的案例,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加起来一共37个裁判文书,其中,一审作无罪辩护的只有7个,而这7个案子全部判决有罪,判决认定“无限防卫权”不成立。简单的说,就是中国目前没有一例无限防卫权有效的判决。

所以我可以说,如果没有媒体的声援,这次的电动车主是肯定被判决有罪的,罪名很可能就是防卫过当,如果宝马车主的团伙在当地找点关系,给弄成故意伤害也有可能。


怎样才算“正在进行”

关于这个无限防卫权里的“正在进行”,有法官的解释是,这个宝马男的刀被电动车主拿到手,开始向后逃跑的一瞬间,行凶就已经停止了,犯罪行为就已经中断,这个时候电动车主就不能再继续砍人了,如果砍人,则属于故意伤害。

那么电动车主应该怎么做才算正当防卫呢,等宝马车主回到车里再拿出一把砍刀过来砍他的时候,在互相对砍状态,则属于正当防卫,宝马车主拿出砍刀之前,电动车主应该客气的站在旁边等他拿出刀。

这个情况很滑稽对把,之所以这么滑稽是因为解释明显不对,不对的原因是因为这个思维就是错的。宝马车主转身逃跑,并非一定是真的要逃跑,而是很有可能钻进车里重新拿出一把砍刀,或者启动车辆去撞击电动车主,或者重新纠结同伙继续侵害,这都是非常有可能发生的事情。

所以,宝马车主转身逃跑,并不代表犯罪行为已经终止,而是仍在继续。大家会说,那他逃跑是有可能回去拿刀继续犯罪,也可能就是真的逃跑啊,你怎么能直接定义犯罪行为依然正在进行呢。

这就是无限防卫权的解释了,为啥叫无限防卫权,而不叫防卫权,核心就在无限这二个字身上。在这起案件中,除非能证明宝马车主是100%的不可能继续犯罪,那么才算终止,只要他还有可能犯罪,哪怕也有可能不犯罪,那么直接判做依然还在犯罪,这就叫无限。因为你施行的是恶性犯罪行为,所以一旦适用无限防卫权,你就要100%的表明你已经处于无害状态才可以解除。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处于无害状态呢,警方认可的姿势是趴下双手抱头哭喊投降即可,只要你还在行动,那么就认定你依然有威胁。

在美国,当警察命令你投降的时候,你必须举起双手然后蹲下,如果这个时候你把手伸进口袋或者有任何移动行为,警察有权利直接枪毙你,因为警察不清楚你会不会突然掏出一把枪行凶,所以直接默认你会行凶。

故,当宝马男的刀被夺下的时候,他转身逃跑,并不代表他一定要停止侵害,他可能,而且很有可能回去拿刀或者纠结其他同伙继续侵害,只有他立刻趴下双手抱头,或者按美国警察的规矩举起双手蹲下,我们才能认为他是无威胁的,然后依然继续伤害他当然属于故意侵害罪。

那些说只要转身逃跑就有一定是属于终止侵害的律师们,你们敢100%的保证他就一定是终止了侵害吗,如果他回到车里拿出另一把刀或者枪,直接开车撞击电动车主,或者纠结其他同伙一拥而上,你们这些律师愿意负责赔偿电动车主的生命损失吗?

对于这种适用于无限防卫权的恶性犯罪行为,只有100%确认他没有威胁性,才算没有威胁,只要有1%的可能性会继续犯罪,那么根据无限防卫权的定义,直接默认他依然处于犯罪状态中。


从弘扬正气的角度,也不能处罚电动车主

这一次事件,是宝马车碾压白线,进非机动车道撞击电动车,然后下来2个男人对电动车主拳打脚踢,电动车主不还手只格挡的情况下,回驾驶室拿出砍刀行凶。宝马车主很明显就是黑社会,仅仅从弘扬正气,扫黑除恶的角度,也不能处罚电动车主。

为什么说宝马车主是黑社会,我们看看宝马车主的履历表。

【昆山纹身男生平事迹】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018年8月,因无故滋事、持刀伤害他人被当街用自己的刀被反杀。

这一份长长的履历,可以用四个字来形容那就是恶贯满盈,纹身男属于昆山天安社,这个天安社成员个个都是大墨镜浑身纹身的壮汉,总共有109个,是一个很庞大的组织,哦,现在只有108个了,下面是天安社的视频截图。

这个宝马男,几乎年年坐牢,居然开的起宝马车,他的钱哪来的,怎么赚的,你猜猜看?天安社这个壮汉团伙又是靠什么盈利的,你也猜猜看?

更搞笑的是,事故中死亡的宝马车主,今年3月份刚刚获得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颁发的证书,这一点已经得到昆山警方的核实,大家看一看视频,他这种人不欺压良民就不错了,还见义勇为。。。

宝马男是见义勇为,而电动车主如今身陷囹圄即将被判刑,到底谁是良民谁是暴徒,我们心里还不清楚吗?

为什么宝马男随身携带砍刀,连驾驶室里都放一个,因为这是他们吃饭的家伙。按江湖规矩,黑社会拿刀出来,老实人就必须下跪求饶,然后黑社会一顿拳打脚踢,老实人磕头认错赔钱,黑社会走人。这次电动车主被打的时候基本没还手,一直在格挡,为什么宝马男还要去拿刀,因为这个电动车主居然不老老实实被打,还敢挡,所以要取刀。这说明这个宝马男以前不知道靠这把刀威胁过多少良民了,这次只是栽了跟头碰到硬茬子了而已,要是普通人碰到这个黑社会,就算他砍你的时候不小心脱手了,你敢去抢刀吗?

中国的正当防卫法案形同虚设,尤其是无限防卫权的认定,更是从未使用过,我希望借此机会可以实现零的突破,这次如果不是恰好有视频,电动车主跳进黄河都洗不清,必定被判刑,事后还很有可能被天安社给报复,黑社会团体必然拿他杀鸡儆猴,他未来的遭遇,大家想都想的出来。

这次恰好有视频作证,也恰好有媒体关注,这才给了电动车主一线希望,为了不愧对自己的良心,我必须呼吁支持电动车主无罪,而且提供法律依据给他的家人作为子弹证据。

如果这都不算正当防卫,以后碰到黑恶势力,还有谁敢出手,希望此案,不会成为第二个南京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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