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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delv
published in(发表于) 5/21/2022 11:16:46 AM
男子花2000元包夜,跟失足女发生4次关系,女子哭诉:西地那非!

广西曝光一件奇葩事儿,28岁的王某与一女子约定以2000元的价格发生关系,王某跟该女子第4次关系时,女方因腿发软拒绝服务。当时王某仍然强行发生关系,女子实在无法忍受,于是就报警告王某强奸自己。

王某今年28岁,他是某公司的区域经理,每月收入颇丰。王某28岁至今未婚,他声称自己是不婚主义,其实是因为自己喜欢嫖娼。

王某最近在一款社交软件上认识了号称空姐的张某(女,24岁),王某看到张某的照片时“一见倾心”,后来终于成功约到张某出来吃饭,他们约定以300元的价格发生关系。


事后,王某觉得张某各方面都很不错,王某就提出周末跟张某来一次包夜,约定发生性关系次数不限,两人最终以2000元的价格成交。

周末那天晚上,王某心想自己花了2000块,一定不能吃亏,于是去药店买了西地那非。在药物的作用下,王某跟张某发生了三次关系。张某很疲惫,正打算睡觉,而王某却要求再次发生关系。

此时的张某拒绝发生关系,她说自己太累了,想要睡觉。可王某却不依不饶,他跟张某说既然约定了包夜,就应当配合我发生关系。王某不顾张某反抗,强行与张某发生了第四次性关系。

张某被王某折磨的难以入睡,于是张某就报警了,还告王某强奸自己。王某气愤的拿出了自己和张某的聊天记录,愤怒的跟张某说:“我这不是强奸,咱们说好的包夜,我只是嫖 娼而已,不要欺负我不懂法律。


那么王某有没有犯罪?王某的行为算不算是强奸罪呢?下面笔者结合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分析。

1.王某和张某的包夜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 ,合同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王某和张某约定发生关系,这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者应当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因此王某和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

2.王某和张某约定发生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男女双方发生关系应该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那些出轨、一ye情都是违背道德,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王某和张某以金钱为基础发生关系的行为,不但是违法行为,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王某和张某的包夜协议是《合同法》52条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一,自始无效。

3.王某第4次强迫与张某发生关系,该行为构成强奸罪,《刑法》中第236条【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中已经论述过王某和张某的包夜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他们的包夜合同不仅无效,而且还是自始无的效。


那什么叫做自始无效呢?

自始无效:自始无效在文中的意思是包夜合同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双方均没有遵守协议的义务。这里不存在反悔,因为根本没有这种合同何来反悔呢?

在王某与张某发生的前三次关系中,张某是自愿与王某发生关系的,两人属于以金钱交换行为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刑法规制的范畴。

王某第4次和张某发生关系时,此时的张某是拒绝的,后来王某用强迫方式与张某发生了关系,这一行为违背了张某的意志,更是侵害了张某的自主决定权。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是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特殊性,张某对于强奸罪的发生有也一定的过错,可以对王某从轻处罚。

结语:王某和张某是以金钱为基础发生关系的,该行为属于违法,但这一行为只有王某和张某两个人知道,但大家不要对比报以侥幸心理。

如果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发生关系,一旦染上了疾病,比如艾滋病,到时候就欲哭无泪了,违法有代价,自己心里得有数。

不过,小编之前只听过累坏的牛,还是第一次听说耕坏的地,感叹科技发达的同时,也奉劝各位洁身自好啊。

对此次事件有什么看法,欢迎各位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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