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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沉默的女孩
published in(发表于) 10/21/2022 5:48:25 AM
因帮买盒安全套,男子被判强奸罪五年!男子不服提出上诉,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就因为帮忙买盒安全套,男子被判五年。沈阳三名男子趁女子醉酒,轮流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其中一名男子没实施强奸,但因过程中帮忙买了一盒安全套,也被判五年,男子不服提出上诉。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事发地是辽宁沈阳,男子:周某、洪某、李某、黄某均是90后,某发廊员工。去年5月20日晚上下班后,四人相约准备到酒吧喝酒,周某便让李某约对其有好感的客人唐某(女)也过来一起玩。五人当晚在酒吧都喝了不少酒,唐某已经醉酒躺在沙发上。于是周某提出带唐某去开房,众人同意。(来源:沈阳中院)

次日零晨,几人到了酒店房间后,周某趁唐某醉酒无法反抗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便唆使其他人也趁机与唐某发生性关系。除了黄某外,其他人均表示同意。于是周某让黄某下楼帮买盒安全套。黄某买回来后,并未离开,洪某、李某二人则趁机轮流与唐某发生性关系。早上六点左右众人相继离开。


唐某醒来发现异常后,报警将四人抓获。到案后,李某多次重申自己并未曾参与强奸。随后,检院以强奸罪将四人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周某、洪某、李某在被害人酒醉熟睡无法反抗之机,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周某在强奸被害人唐某之后,又唆使其他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应从重处罚。另本案是经三人共同预谋,在主观上三人均有强奸的故意,并有轮流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因此,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且属于轮奸。三人均起到主要作用,都是主犯。

而被告人黄某虽未直接参与强奸,但其在犯罪过程中全程参与并未离开,而且还为三人购买安全套,起到辅助作用,系本案中的从犯,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周某、洪某、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不等。黄某是从犯,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后,四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如下:

1、周某认为只是“一夜情”,与唐某发生性关系时,对方并没有反抗。三人事前并没有共同预谋实施强奸,所以不是共同犯罪,更不是轮奸。如因自己认知问题触犯了法律,那也只是偶犯,应从轻处罚。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2、洪某认为其与唐某发生性关系时间和周某实施强奸的时间相差已有一个多小时,并不属轮奸,应当按强奸处罚。因此,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能够轻判。

3、李某认为其不是主犯,是周某提议开房,并唆使其与唐某发生性关系的,应当按从犯,从轻处罚。

4、黄某认为其在周某提出奸淫唐某时,已经拒绝,故不应该被认定为强奸罪,请求二审能够判他无罪释放。

一、周、洪、李是否构成强奸?为什么三人极力想摆脱被认定为轮奸?

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在醉酒熟睡或药物作用下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

因此,本案被告人周、洪、李,趁女方醉酒熟睡无法反抗之机,违背妇女意志,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至于三人为什么想摆脱被认定为轮奸。因为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有以下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很明显,本案被告人如被认定为轮奸的话,将按上述第(四)款之规定“二人轮奸”的情节处理,量刑起步就是有期徒刑十年。

二、为什么周某也构成轮奸?

因为周某与洪某、李某三人共同预谋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可视为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而他们所犯的罪行是强奸罪中的轮奸,因此三人将按同罪同罚论处。

三、为何黄某未对唐某实施侵犯,也要追责?

本案实施犯罪过程中,黄某未曾离开过现场,还为被告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帮被告人购买安全套),对本案起到了辅助作用,因此是本案中的从犯。依法应追责。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决不变。

四、总结

本案被告人黄某说他冤也行,说他不冤也行。这是不懂法与交友不慎的代价。交友不慎是指:真正的朋友不会带你去干违法犯罪的事。不懂法是指:因为黄某的无知,就帮“朋友”买了一盒安全套获刑五年。实在不值,但是法大于情,在本案中黄某确实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因此被追责也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懂法,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而铸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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