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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aaa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4/8/12 3:06:31
四川官员撞死人后获公函求情 判二缓三引争议-公函求情

四川官员撞死人后获公函求情 判二缓三引争议|公函求情|交通肇事_新闻资讯

  成都商报记者 蒋麟


  核心提示


  过程还原


  ■2014年2月4日,郑某某在云南自驾游玩时,撞死了当时在高速路上行走的吕某某


  ■事发后,郑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让弟弟顶包未果


  ■5月28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时,被告人所属单位领导到大理市人民法院以组织的名义为郑某某求情


  ■7月31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发出: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今年2月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自驾游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庭审期间,其所在单位领导带着“公函求情”,希望法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不过,7月31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发出: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高速路上撞死车道步行者


  


  驾车逃逸 顶包不成被公诉


  据《春城晚报》8月11日报道,今年2月4日9时57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云南自驾游玩时,驾车行驶至大理市双廊镇大丽高速路K50+560米附近时,撞死了当时行走在车道内的吕某某。


  事发后,郑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在逃离的过程中与亲人串供,由其弟弟顶包。交警介入调查,发现了真正的肇事者为郑某某。对此,郑某某也没有否认。随后,交警作出责任事故认定,郑某某因承担主要责任,为死者家属支付了20余万元死亡赔偿金。今年5月28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所属的单位领导来到大理市人民法院,以“郑某某从工作表现优异且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为由,以组织的名义为郑某某求情,希望大理市法院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没有理会“另类干涉”,审理查明事实后于近日宣判,以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致电大理市人民法院新闻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赵颖证实此事属实,但不愿意透露被告人的姓名和单位等信息。随后,成都商报记者致电大理市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也未获得郑某某的身份等信息。


  记者调查


  逃逸的肇事者是谁?


  眉山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 目前没上班


  “发给媒体的稿子确实是由我们统一投出去的,但是业务部门把材料报上来时就已经把被告人单位和姓名等屏蔽了。”对于郑某某的单位,大理市人民法院新闻中心赵颖表示不便透露。


  成都商报记者从眉山市人社局等多个部门证实,被告郑某某为眉山市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郑鸿雁,女性,主要分管人事、教育、群众路线等方面工作。目前不在上班。成都商报记者从郑鸿雁同事处证实,其丈夫也在气象部门工作,昨日,得知成都商报来意后,郑鸿雁丈夫表示,“不说这个事情了,没有必要。”


  与郑鸿雁共事过的眉山市气象部门的王宏(化名)表示,郑鸿雁平时工作很积极,也比较优秀,为人谦虚、低调,话不多。“出事后,她没有给我们说过,我们也不好问,她还回来上了一段时间的班。”王宏说,后来领导也就此事教育过我们。眉山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办相关负责人证实了被告人确系郑鸿雁,并表示,眉山市气象局为省直管单位,其处分决定由上级主管部门作出。


  随后,成都商报记者先后致电眉山市气象局局长尧登宇和眉山市气象局纪检组长孙洪述,电话均无人接听。


  “从7月31日,法院的判决书发出来,她就没有上班了。”一位知情人士说,自己曾到郑鸿雁所在的办公室看了一下,其已经没有上班了,桌子也被清理得干干净净。“孙洪述说,郑鸿雁在行政上已被开除,相关部门已在调查此事。”


  “当时他们过来求情,主要原因也是害怕开除公职。”对于被告郑某某,赵颖表示,有点可惜,但法不容情。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眉山市政府新闻办证实,今日,将公布对郑鸿雁的处理结果,“气象局也表示,他们有不妥当的地方,也作了检讨,将依法依规对其作出处理。”


  法院判决是否适当?


  律师:逃逸、顶包系交通肇事罪中情节 量刑时已考虑


  此事曝光后,在网上引发热议。对此,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王新年表示,被告人犯了交通肇事罪,且积极赔偿取得了谅解,量刑适当。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廖华律师也认为,以交通肇事罪对郑鸿雁提起公诉是合适的,因为逃逸和顶包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一个情节,顶包是为了逃避打击作出的一个手段,原则上不单独作出评价。“逃逸和顶包是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法律上不单独评价。”


  廖华介绍,单位领导带着函请求免于刑事处罚这个细节,从单位的层面来说,按照客观的情况,只要不是作伪证,写了这么一个情况,也不是什么过错,从关心职工的角度出发是不错的。第二个方面从法律层面来说,法院办案是独立办案,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等影响,即使单位出具了这么一个函,是否有前科、是否应该从重处罚等,法院也要根据本案全案的客观事实来评价,不会受这种“求情信”的影响。


  但廖华认为,以单位名义出具这种函且由领导亲自递交到法院的方式没什么,但最好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以组织的名义提出“免于刑事处罚”的请求不太妥。


  对于郑鸿雁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的的判决,廖华认为判决比较合适。


  “行人在高速路上走发生事故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则上都是行人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由驾驶员承担,因为具备了逃逸和顶包两个情节,而造成责任转移,所以由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廖华说,“如果不是逃逸和顶包,郑鸿雁都不会构成犯罪,从判决上来看,法院在量刑时已经考虑了逃逸和顶包这两个情节,综合全案,这个判决还是比较公正,就我个人觉得,这个判决还是比较重的了。”


(原标题:高速路撞死人又顶包 判二缓三引争议)


(编辑:SN117)
2014年08月12日03:39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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