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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作者)aaa
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4/12/17 9:47:00
检察院2次提请抗诉为村民申冤获改判

检察院2次提请抗诉为村民申冤获改判|抗诉_新闻资讯

  要不是检察院为我做主,我的冤情如何伸张?真的是太感谢了……”湖南省溆浦县舒溶溪乡水洋坪村村民李某激动地对控告申诉部门负责人梁小叶说。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经溆浦县检察院两次提请抗诉,两年后终获改判。


  2012年6月16日15时许,李某与同村村民蔡某为毗邻责任田地界限发生争执,继尔扭打。蔡某手持割草刀砍伤李某右手。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经溆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2年10月12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蔡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年10月28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2年12月19日,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认定其伤情构成重伤,六级伤残。因伤情结论变化,李某对原判决不服,向溆浦县检察院申诉,要求以重伤结论追究蔡某刑事责任。经立案复查,2013年2月21日,溆浦县院以原案判决采信的轻伤鉴定意见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怀化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同年5月31日,怀化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3年10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溆浦县法院再审。2014年5月18日,溆浦县法院裁定维持原案判决。


  溆浦县检察院审查法院再审裁定后认为,法院采信的轻伤鉴定不具有客观性。轻伤鉴定是在案发后第三天仅依据伤口的长度做出的,而据病历记载,李某存在肌腱、血管断裂造成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性损伤,需对此进行补充或追踪鉴定。根据法医学鉴定实践,肢体功能丧失程度的鉴定时间,应当在损伤恢复达到临床稳定(一般在损伤三个月后)进行。溆浦县法院两次审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2014年5月22日,溆浦县检察院再次提请抗诉。10月9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通讯员 张贻利 梁小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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