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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in(发表于) 2017/4/13 9:31:21
疑似“山东疫苗案”下线非法销售疫苗3519只

疑似“山东疫苗案”下线非法销售疫苗3519只|山东疫苗案_新闻资讯

  近日,有网站刊出消息称,上市公司重庆智飞生物员工赵磊,非法贩卖疫苗,涉及金额近18万元。


  记者搜索裁判文书网发现,4月5日,湖南省岳阳市中院挂出了一份“赵磊非法经营罪二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1987年出生的赵磊,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间,在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私自购进二类疫苗,加价贩卖给湖南湘阴县、汨罗市17个乡镇卫生院疫苗负责人使用,销售金额17.8万元。


  记者注意到,去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赵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后,赵磊不服,提出上诉。


  今年1月,岳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赵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记者从判决书看到,赵磊近两年内共非法销售疫苗3519只。法院用“问题疫苗”描述的疫苗数量为800支。


  同时,公司秘闻还发现,去年3月,山东食药监局公布的涉“山东疫苗案”的下线名单中,正有一位湖南岳阳的名为赵磊的人士。


  为求证该案被告“赵磊”是否就是山东疫苗案线下名单中的“赵磊”,12日,记者根据食药监部门公布的涉案人员联系方式,拨打下线人员“赵磊”的手机号。


  接听电话的男子称,自己是这个手机号码的新主人,使用该号码已经几个月了,并不认识赵磊。


智飞生物是国内一家在创业板上市的民营疫苗企业。

  文|新京报记者 张泉薇 尹聪


  私自购进二类疫苗,加价转卖


  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看到,这份判决书是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4月5日发布的、对名为“赵磊”的被告作出的二审宣判。


  一审是去年12月由湖南省湘阴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审理中,法院认定了赵磊非法经营疫苗的具体情形。


  2010年,赵磊进入重庆智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8月开始负责湖南省湘阴县、汨罗市等地智飞生物疫苗的销售推广工作。公开信息显示,智飞生物是一家民营疫苗企业,于2010年在创业板上市。


  一审法院称,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赵磊为了提升工作业绩和私人牟利,在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郭志龙、厉卫光、敖某手中私自购进二类疫苗,再加价贩卖给湘阴县、汨罗市十七个乡镇卫生院疫苗负责人使用。”


  记者综合权威观点发现,药品批发企业符合相关条件才能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个体经营者绝对不得经营疫苗”。


  此外,另有法院在其它案件的判决中援引相关法律称,第二类疫苗必须向已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疫苗经销或者供应资格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购置,禁止从药品零售企业、其他单位、个人非法渠道购进疫苗。


  医药行业咨询专家史立臣告诉记者,去年疫苗案曝出后,国家对于二类疫苗的采购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接种单位不得再直接从企业买疫苗,改为由各地疾控中心统一采购。


  2016年12月,湖南湘阴法院一审认定,赵磊共销售疫苗金额为人民币17.80万元,个人从中获利1万多元。一审法院判决,赵磊“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记者注意到,一审时,来自智飞生物的证人,出具了“赵磊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说明”。


  含“问题疫苗”800支


  判决书详细列出了赵磊近两年内销售疫苗的细节。


  公司秘闻(微信ID:high3c)梳理发现,赵磊共向湖南湘阴、汨罗等地的17家乡镇卫生院负责人非法销售疫苗,共计3519支,包括HIB疫苗、水痘疫苗、肺炎疫苗、轮状疫苗、流感疫苗等种类。从数量上看,HIB疫苗和水痘疫苗占比最大。


  2016年4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的报告显示,涉“山东疫苗案”的12种二类疫苗种类里,也包括HIB疫苗、水痘疫苗和轮状疫苗。这三种疫苗以“儿童应用为主”。


  山东疫苗案,是指济南的庞红卫、孙琪母女二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大量非法经营疫苗,销售金额过亿元。今年1月,庞红卫被判有期徒刑19年,孙琪被判有期徒刑6年。


食药监总局公布的涉山东疫苗案的12种二类疫苗

  根据“赵磊案”一审判决书,其非法销售的疫苗最终卖给了湖南省湘阴县、汨罗市的十七个乡镇卫生院的负责人。


  这些卫生院分别是:汨罗市范家园镇卫生院、汨罗市新市镇卫生院、湘阴县石塘乡卫生院、湘阴县袁家铺镇卫生院、湘阴县原界头铺镇卫生院、湘阴县樟树镇卫生院、湘阴县岭北镇卫生院、湘阴县南湖洲镇卫生院、湘阴县三塘镇卫生院、湘阴县新泉镇卫生院、湘阴县原民新乡卫生院、湘阴县湘滨镇卫生院、湘阴县原湾河乡卫生院、湘阴县玉华乡卫生院、湘阴县长康镇卫生院、湘阴县静河乡卫生院、湘阴县原凤南乡卫生院。


赵磊非法销售疫苗的具体情况 来源:判决书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对赵磊向“湘阴县南湖洲镇卫生院刘某”销售的疫苗称作“问题疫苗”:“2015年年初开始,被告人赵磊非法向湘阴县南湖洲镇卫生院刘某销售问题疫苗800支左右,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1720元。”


  这800支“问题疫苗”是何种类,以及具体存在何种“问题”,判决书并未披露。


  上诉后,二审改判缓刑


  去年12月湖南省湘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赵磊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缓刑。”


  2017年1月24日,湖南省岳阳市中院二审认定,上诉人赵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赵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岳阳市中院称,根据赵磊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关于其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本院认为对上诉人赵磊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二审宣告缓刑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岳阳市中院判决,赵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由二审判决书可见,赵磊的“自首情节”是二审作出改判的关键因素之一。


  判决书披露了赵磊一案的详细时间点:2016年3月26日,赵磊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3月27日,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因赵磊“涉非法经营罪”对其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岳阳市检察院批捕。


  2016年3月19日,山东食药监局公布了涉山东疫苗案的数百条“上线”和“下线”人员名单。公司秘闻(微信公号ID:high3c)发现,一位名叫“赵磊”的湖南岳阳人士,出现在“下线”人员名单中。


一位名叫“赵磊”的湖南岳阳人士出现在“下线”人员名单。

  据判决书称,赵磊非法“从郭志龙、厉卫光、敖某等人手中私自购进二类疫苗。”“山东疫苗案”涉案人员名单中,同样有一位名为“郭志龙”的上线人员和一位名为“厉卫光”的下线人员。


  去年3月2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通告称,山东食药监局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应在2016年3月23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主动报告违法经营疫苗情况,包括疫苗的品种、来源、去向等,“逾期不报告的,依法从严惩处。”


  判决书显示,本案中所涉及的赵磊,是在2016年3月26日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投案。


  此外,公司秘闻(微信公众号ID:high3c)发现,一审证据中,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调取了一份“赵磊弟弟赵舜哲,因帮助毁灭问题疫苗等被行政处罚”的材料。


  为了求证本案被告“赵磊”是否就是山东疫苗案线下名单中的岳阳“赵磊”,12日,公司秘闻按照食药监局公布的山东疫苗案涉案人员联系方式,拨打下线人员“赵磊”的手机号。


  接听电话的男子称,自己是这个手机号码的新主人,使用该号码已经几个月了,并不认识赵磊。


  同时,公司秘闻(微信ID:high3c)还拨打了山东疫苗案涉案人名单中“厉卫光”、“郭志龙”的电话,两个号码分别是“无法接通”及“空号”。


  12日下午,公司秘闻还试图向该案被告赵磊供职过的重庆智飞生物求证,公司座机无人接听。截至目前,智飞生物并没有发布过有关“自家员工有涉疫苗案”的公告。


  判决书显示,本案被告赵磊的辩护人为湖南岳阳市一夏姓律师。公司秘闻致电其所在的律所,试图向夏律师就“赵磊”的情况进行核实。截至发稿,未能获得回复。


  一疫苗案“下线”被判有期徒刑7年


  记者还查到了另外两份涉“山东疫苗案”相关人士的判决书。


  去年12月29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了闫发祥等人非法经营疫苗案。判决书显示,闫发祥是济南市公安局侦破的庞某非法经营疫苗案中庞某的下线。


  检察院指控,闫发祥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和疫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通过物流快运非法从庞某手中购买狂犬疫苗、流感疫苗、水痘疫苗、肺炎疫苗、乙脑疫苗、甲乙肝疫苗、乙肝疫苗、流脑疫苗等共计13949支,购进金额56.7万元,获利4万元。


  法院一审判处,闫发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去年12月23日,河南省延津县法院对原阳县某卫生院计免科科长张某“滥用职权”作出一审判决。


  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张某在负责原阳县某卫生院辖区内免疫接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先后三次私自从张某(山东庞某问题疫苗上线之一)处购买二类疫苗Hib共计393支,每支45元,总金额1.77万元。


  检察院还称,张某违反疫苗冷链管理规定脱离正规冷链存储运输,并将上述疫苗用于辖区内群众的免疫接种,个人获利1.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疫苗管理秩序,威胁到接种疫苗人群的身体健康,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鉴于被告人已将其非法所得退缴,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经原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判决称,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李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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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疫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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